記者陳韋帆/綜合報導
▲陳小姐丈夫逝世,留下她與2個未成年小孩,在繼承不動產時,遇到困擾。(示意圖/翻攝自pixabay)
繼承問題多!中部一名陳小姐,丈夫不幸逝世,留下她與兩個小孩,理所當然,繼承人就是母子3人,但,法律的設定上,為避免「球員兼裁判的情況」發生,倘若小孩未成年,繼承不動產時,不能讓留下的另一半,直接協助未成年小孩管理,必須另選「特別代理人」,但是,陳小姐相當擔憂,如果選擇夫家長輩或婆家長輩擔任「特別代理人」,會對於相關事務干涉過多,該如何處理呢?
陳小姐丈夫日前不幸逝世,必須獨自撫養2個小孩,原本丈夫留下的不動產、股票、現金等資產,可以讓她經濟有所依靠,但辦理繼承時,卻碰到問題,那就是「2個小孩都未成年」,除非到法院任選特別代理人,否則無法辦理繼承。
原來,根據民法1138條,當繼承發生時,配偶為當然繼承人,至於第一順位繼承人則為直系卑親屬,也就是通常繼承人為配偶及小孩;不過,法律上為了避免「球員兼裁判」的問題發生,民法第106條規定也規定,在陳小姐這樣的情況下,遺產分配時,必須先幫未成年小孩任選「特別代理人」,當然,這個人不能是陳小姐。因此辦理繼承卡關。
雖然小孩的「特別代理人」可以尋求公公、婆婆,或者婆家的長輩協助擔任,但陳小姐認為,自己與丈夫的家庭,實在不想讓隔代長輩插手。於是陳小姐找尋地政士協助,最後找上了正業地政士事務所所長鄭文在,鄭文在建議陳小姐,「將繼承方式改為『公同共有』,順利解決了此問題。」
鄭文在解釋,繼承不動產時,有「均分、協議分割、公同共有」三種方式,但無論是「均分或協議分割」在小孩未成年情況下,就必須選定特別代理人;不過,「公同共有」則沒有持份問題,所以可依法直接繼承。
另,由於2個小孩分別已16、17歲,最新修正的民法,民國112年1月1日起18歲為成年人,所以只要等到2年後,2個小孩都已成年,就可自主處置資產,到時候媽媽再與2個小孩討論該如何處置不動產即可。
鄭文在說,陳小姐遇到的情況,其實在現實生活中時常發生,所以倘若不幸遇到這樣的困擾,建議可以參考這樣的方式,先採「公同共有」方式繼承登記,待小孩成年後再行處置遺產,用時間換取空間,免除多餘的煩惱。
來自: https://www.setn.com/News.aspx?NewsID=1073931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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